编辑: xiaoshou 2013-08-11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安办〔2018〕231号 市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河北省张家口市"11.

28"重大燃爆事故、太仓中化环保有限公司"11.26"灼烫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和12月2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冬季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根据《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的通知》(苏安电〔2018〕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一、检查时间及范围 检查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15日 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全市范围内涉及氟化氢、氯乙烯、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

二、检查内容

(一)厂区规划与布局 厂区规划与布局是否合理;

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改造、搬迁或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是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自动化控制与监测报警 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实现紧急停车功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并投入使用.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投入使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 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辨识与评估及落实具体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超限报警等功能.气柜是否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现场是否设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检测报警装置,以及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三)工艺控制与生产操作 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并有处置记录;

重大工艺变更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装置开车过程中,对高温设备是否严格按升温曲线要求控制温升速度,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法兰、封头等部件的螺栓进行逐级热紧.对低温设备是否严格按降温曲线要求控制降温速度,按操作规程要求对法兰、封头等部件的螺栓进行逐级冷紧.

(四)管沟与管网 使用和生产甲、乙类等液体的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米以外的管沟是否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管道是否架空或沿地敷设.采用管沟敷设时,是否采取防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

管沟内的污水是否经水封井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是否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是否排放至密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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