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3-08-06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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