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3-08-04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李强,男,33岁,身份证号码:413026198310228115,河南省固始县人,京藤公司临时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善后补偿人民币111万元.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强符合高坠致头部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与楼顶檐口接触处缺少有效的防磨擦垫物,致使在李强作业过程中,工作绳磨损断裂导致其坠落. 2.间接原因 (1)李强在吊板上作业时,未将安全带正确扣系在安全绳上. (2)京藤公司对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没有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10.4"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强,在吊具工作绳与楼顶防护墙沿口棱角接触处缺少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吴庆春,京藤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京藤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王雨东,京腾公司幕墙安装班组长,未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京藤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京藤公司对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没有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浦东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京藤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要求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各项措施,依法加强悬吊施工等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10.4"李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15日"10.4"李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成员工作单位 签名组长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员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员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员 浦东新区总工会 组员 浦东新区监察局 组员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组员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组员 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讨论时间:2016年11月15日下午 讨论地点: 浦东新区成山路990号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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