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3-08-02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财政部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怀远县人民政府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全县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怀政办〔2016〕33号)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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