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8-02
目录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与检测

4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 A

6 附录B

7 前言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提出了木质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海、李占广、张小萍、聂磊、吴唐健、崔广涛、李秀芳、王丽梅、李云凯、耿媛媛、柳领君、沈绍进、程飞、杜鹏芳 本标准自X年X月X日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木质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2009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GB/4754-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2 涂装工艺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涂覆于木制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7 即用状态 ready fou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8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9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 3.12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排放限值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苯0.5 0.2 苯系物

15 1.0 非甲烷总烃

40 2.4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非甲烷总烃 2.0 苯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4.5.1 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 若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4.6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B.

5 监测与检测 5.1 排气筒监测 5.1.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监测 5.2.1 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应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5.2.2 涂装作业或喷漆在封闭车间进行的,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封闭工作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涂装在封闭车间进行的,则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点以涂装台几何中心点、1m为半径范围、高度高于涂装台0.5m处. 5.3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苯 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HJ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发布的使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5.4 监测工况要求 5.4.1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4.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木质家具制造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VOCs废气,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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