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07-29

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元/天或单餐价格).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且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 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并主动在结算时通过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 打印 电子结算单 ,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在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 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10.乙方在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 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

第二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违反其他协议规定事项的.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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