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7-27

申请有效期内未通过全部科目的,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考试机构上报成绩30个工作日内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检测人员证》.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人员证》、被发证机关撤销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章 换证 第十九条 持有《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违反或涉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

(六)、

(七)、

(八)款所规定的情况,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包括免考换证和考试换证两种方式.Ⅰ级人员实行免考换证,其他级别人员两种换证方式交替实施.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

(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执业期间未发生过无损检测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不满足免考换证条件的,应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包括笔试(开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内容见附件A,上传,1份);

(二) 视力证明(上传,1份). 第二十三条 已持有Ⅱ级以上(含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换证;

失效6个月以上不超过4年的,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试取证.

第五章 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进行考试,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考评人员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人证比对等计算机管理系统;

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不得发布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信息、不得推荐或指定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不得参与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与辅导活动,不得在培训机构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

可接受考试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上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每个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公布的考试地点应相对固定,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8年. 第三十条 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

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参加考试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检测项目考试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守如下执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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