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7-26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 (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一、

二、三级博物馆占全国博物馆数量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6%、9%以内.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

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和

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国家文物局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博物馆名单.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含晋升等级)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初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可申请不高于二级的博物馆等级. 本办法发布前设立的博物馆,初次申请评估,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各级博物馆评估机构对所评博物馆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复核以年度运行评估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级博物馆复核. 第十五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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