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3-07-26

第三章 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

(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等;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3-5人.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5)进行,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10日内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寄往各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 第二十四条 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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