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06-23
QDCR-2013-013005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管字〔2013〕1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公告)及中标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公告及公示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区市的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其他区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邀请招标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招标公示期满,且未出现异议或投诉的,准予办理邀请招标手续. 第五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六条 公告发布应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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