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29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目录总则

1 第一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 1 基本规定

2 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 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 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 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 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 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 8 项目组织实施

4 9 竣工验收

4 第二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 1 维修基本要求

6 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 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 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 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 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 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 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 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 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 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 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 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 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 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 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 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 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 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 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 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 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 总则1.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 办公用房 )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大中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由国管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本标准是办公用房维修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大中修方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4.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后超过房屋或设施设备保修年限的办公用房的维修.对于在保修年限内发生损坏的,由原施工企业或相关的设施设备保修企业负责维修. 5.办公用房建成并已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综合维修改造,即可对办公用房各系统整体进行大中修. 6.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维修改造的名义进行扩建.历史建筑和古建筑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7.办公用房维修后,其标准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国家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规定. 8.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所需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9.本标准包括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维修技术标准两部分,其中维修技术标准按照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电梯、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区附属设施等系统分别给出检查评定、维修内容. 10.办公用房的维修,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一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1 基本规定 1.1 国管局负责推进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检查鉴定机构,组织对办公用房进行综合检查,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管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库,组织开展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统筹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组织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绩效考评. 1.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障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配合做好办公用房综合检查,编制大中修方案和资金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前期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 1.3 办公用房维修的标准化管理包括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综合检查和评定、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1 日常检查是指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易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 2.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同时保存检查的有关资料,具体可由选定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单位落实. 2.3 日常检查结束后,属于日常维修范围的损伤和故障,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分别根据办公用房和各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日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保存日常维修的有关资料. 2.4 日常维修所需经费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在本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统筹解决,经费不足的可自筹解决. 2.5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维修档案,作为办公用房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1 综合检查是指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荷载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集、分析、验算和判定. 3.2 综合检查由国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综合检查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 3.3 国管局负责办公用房综合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包括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检查的结论和建议等. 3.4 办公用房综合检查情况由国管局书面反馈给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并作为办公用房是否进行大中修的重要依据.

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4.1国管局负责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的管理.大中修规划应依据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档案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4.2 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包括年度基本规划和专项规划.已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拟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规划;

对办公用房增加设备设施功能或因情况特殊,确需进行完善维修或经鉴定为危房的,纳入专项规划. 4.3 办公用房大中修规划是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5.1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根据所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综合检查档案和实际使用需求向国管局提出大中修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大中修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办公用房产权情况、拟修房屋和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使用单位情况、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室面积情况、企事业单位及协会占用办公用房情况、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情况以及大中修内容、方式和经费估算等. 5.2 国管局根据综合检查档案、大中修规划情况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的大中修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鉴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检查评定并出具申报项目的鉴定报告.没有项目鉴定报告原则上不得申报大中修. 5.3 国管局按照办公用房项目鉴定报告进行研究和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的适修性及大中修内容、部位和方式. 5.4 国管局按照项目鉴定报告、论证结论和大中修所需经费总体情况办理大中修项目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管理方式及组织实施单位.

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6.1 国管局在办理大中修项目立项批复后,将其纳入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并按照立项批复时间、办公用房使用年限和轻重缓急安排大中修计划,实行滚动管理. 6.2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储备库是安排大中修项目经费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在本年度安排经费.

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7.1 大中修项目确立并纳入项目储备库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概算. 7.2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将大中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申报书以及办公用房功能调整情况、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整改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报国管局. 7.3 国管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申报书进行评审,及时批复,同时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以及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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