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6-10
附件2: 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通用要求)判定原则(试行) 条款 《评审准则》内容 评审要求及判定原则 评审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缺此项 不适用

4 管理要求 4.

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政府编办正式批文(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检测项目;

有财务账号. 应有公正性声明,关于不干涉检测工作的声明(非法人实验室);

无影响检测公正性的业务,审查执照中经营范围及实际工作,应无影响公正性的经营规定和行为.注意有些组织机构不具备法人地位,如合伙人企业.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独立法人机构一定有开户银行帐号. 非独立法人机构:母体一般是事业法人.

1、查母体的法人证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明确在何范围授权开展检测工作,法律责任由母体承担. 是否有母体法人授权,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检查授权文件及相关的内容,是否能够做到 四个独立 . 母体法人是否书面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业务、独立对外行文. 注意是否有非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 ?检查财务账号或账目,提供独立核算的证明.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审查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性文件(包括房产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明;

租赁证明:提供有效合同及付款的发票). 审查手册中工作场所平面示意图与实际工作场所是否相符一致. 审查检测设备的购置证明(所有权证明)及在手册中明确可独立调配的相关规定内容. 共用设备如何保证独立调配使用:不能使用生产、教学、科研中的设备. 同一检测项目不能设在两个及以上的场所进行.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检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内容是否与该机构实际工作情况相符,查看各相关记录,不允许出现不受控制的场所,应覆盖所有的管理工作、检测工作及所有的工作场所.包括覆盖多场所. 【注】:出现未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或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和检测工作未覆盖申请的主要项目;

或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行,实际管理工作与管理体系不相符,应判为不符合.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查阅申请书与管理体系文件中的检测人员一览表、人员档案及聘用工作合同,应提供在岗的证明,如工资单、保险单等;

退休的有合同、退休证. 检测人员应有上岗证;

检测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每个检验项目有不少于两人以上人员持证上岗.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检测工作要提供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注】

1、有部分人员不能履行其职责,但不影响正常开展检测工作,属基本符合项.

2、检测人员构成不能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属不符合项.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