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3-06-10
产品生产必备条件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目录1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

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 5.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7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 附件2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0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7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8 附件5 检验报告

39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3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 (见表1). 表1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IC卡(带触点)

2 IC卡(无触点)

3 IC卡读写机 企业自定(例如:IC卡读写机(ICKD))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 1.4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范围的通知》(全许办[2004]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 1.4.1 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 1.4.2 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6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IC卡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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