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68号 当事人:广州市荣丰木制品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7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木门的生产项目,于2014年8月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设备有:热压机1台、单刀2台、推台锯4台、封边机2台、0.15吨燃气锅炉1台、冷压机4台、木皮指接机4台、拼缝机3台、涂胶机3台、打包机1台、热收缩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板材开料→加工→组装→冷压/热压→修边→上底油→打磨→上面油→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生活污水、喷漆废气、粉尘、胶水废气、油漆废桶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油漆废气配套水帘柜处理后直接排放,打磨粉尘经水帘柜处理后排放,开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胶水废气无组织排放,油漆废桶在厂内暂存.当事人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关于广州市荣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开环管影【2015】243号),未完成办理上述木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关于广州市荣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开环管影【2015】243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木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28号),同年4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月17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该公司租赁大稳村厂房是转租物业,在2018年10月31日到期前一年就向大稳村委提出厂房续租,没有得到相关回复后该公司就做出了搬迁计划,经过去清远、韶关、广西梧州等地考察,最后确定搬迁到广西梧州苍梧县,并于2019年1月23日与苍梧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公司将搬迁到苍梧县旺甫镇.

二、由于搬迁前需要建设厂房及办理相关证件手续,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所以该公司从两年前就在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方面做出了相应改进措施:

1、油漆车间使用了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把以前申报的用PU底漆面漆喷涂工艺更改为UV底漆,水性面漆喷涂,逐步减少使用有机溶剂,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了有机废气的排放,现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大部分为水蒸汽.

2、所有油漆固废桶集中堆放打包交油漆厂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固废环保回收公司处理.

3、所有胶水为水溶性胶水,无有机废气排放,包装胶桶全部是使用循环利用环保桶,无固废桶.

4、生活垃圾交村垃圾站收集处理.

三、该公司将于2019年7月起进行搬迁,10月底全部搬迁完毕,希望允许该公司生产至2019年10月并予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木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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