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05-24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

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

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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