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3-05-21

(四)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六)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七)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管道燃气企业还需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和设备名录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及技术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

(十)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培训考核合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供气站经营,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站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供应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供气站点总平面布置图和站点照片;

(七)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八)气源来源说明,外购汽源提交与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设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瓶装燃气换气点布点要求;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场所并验收合格;

(三)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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