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3-05-06

七、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

八、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九、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十、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十

一、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 十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行为 十

三、偷漏、拒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费用行为 十

四、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十

五、毁坏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行为 十

六、不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的行为 十

七、不执行森林公园规划和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行为 十

八、违规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行为 十

九、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二

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二十

一、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二十

二、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二十

三、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二十

四、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十

五、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 二十

六、违规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 二十

七、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行为 二十

八、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行为 二十

九、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行为 总则为确保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当事人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四、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高的额度或在高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

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低的额度或在低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

六、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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