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05-01 |
一、前言…1
二、审批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对象…1
(四)审批依据…1
(五)审批条件…2
(六)审查材料…2
(七)审批证件…2
(八)审批时限…3
(九)审批收费…3
(十)审批咨询…3
三、审批流程…3
(一)收件…3 1.
接收…3 2.登记…4 3.编号…4 4.出具凭证…4
(二)受理…5 1.审核…5 2.补正材料…5 3.受理决定…5
(三)审查…5
(四)审批决定…6
(五)决定书送达…6
(六)审批流程图…6
(七)决定公开…6
(八)归档…6
四、投诉举报…7
五、表单及文书…8
(一)申请预受理类…8
(二)审查与决定类…8
(三)特别程序类…9 附件 1.产地检疫登记表…10 2.审批流程图…11 3.产地检疫申请表
12 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13 5.补正材料通知单…14 6.受理通知书…15 7.不予受理决定书…17 8.变更延续申请书…18 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
19 10.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20 11.不予批准决定书…21 12.送达回执…22 13.陈述申辩告知书…23 14.陈述申辩笔录…24 15.听证告知书…25 16.听证权利公告…26 17.听证笔录…27 18.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28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产地检疫许可证核发 编码:3707040103003-
(二)实施机构:坊子区林业局审批服务科
(三)审批对象:在潍坊市坊子区行政区域内生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审批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实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30日林业部令第四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五)审批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凡生产了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六)审查材料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均为纸质1份):产地检疫申请表 依据林业部令第4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于1994年6月30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