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3-04-24

13、磋商保证金 13.1 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并作为其参加磋商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3.6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3.2 磋商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从参与磋商公司基本账户汇入(不接受支票、现金). 13.3 在磋商时,对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3.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2)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

30、31条规定签订合同.

14、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后十五天.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磋商组织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磋商组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磋商,磋商组织人将在接到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书面答复后,于原磋商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第13条有关磋商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叁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 (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5.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 正本 、 副本 的字样. 16.2信封均应: (1) 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明的地址送达磋商组织人;

(2) 注明磋商项目名称、编号及 请勿在2016年月日时之前启封 的字样. 16.3信封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在磋商响应文件被宣布为 迟到 时能原封退回. 16.4 如果信封未按第16.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磋商组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组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6.5 磋商组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7、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17.1 磋商组织人收到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 磋商组织人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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