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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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0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41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8项《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第 一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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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11条第1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第 一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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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量法》第21条 《食品安全法》第84条第1款 《产品质量法》第19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第32条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16条 《国务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4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3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第7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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