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02-17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406民初1220号 原告:吴昊,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皖北煤电朱集西矿机运事业部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百善矿北村7栋104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中化国际城D区2单元2109室,身份证号码340604198503300439.

委托代理人:吴家琪,男,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淮望小区3号楼1单元2层西户(系原告吴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凌铁牛,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秀秀,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潘集村1组,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10063228. 原告吴昊与被告卢秀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丛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家琪、凌铁牛,被告卢秀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昊诉称:吴昊与卢秀秀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 2014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婚后卢秀秀拒绝与吴昊沟通,对吴昊态度冷淡,经常借参与朋友同学婚宴、聚会、游玩不回家,甚至吴昊休班在家,卢秀秀仍不肯告知其去处,彻夜不归,直至今日,双方无一次夫妻性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吴昊认为,卢秀秀的做法已构成了借婚姻骗取吴昊钱财,欺骗吴昊感情,给吴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此,吴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离婚;

2、责令卢秀秀赔偿吴昊经济损失131980元(在双方确立婚约至举行结婚仪式期间的流水帐目: 2014年2月给卢秀秀购买衣服、鞋子等,花去2650元;

订婚时,给付卢秀秀见面彩礼60000元,包一个、被面一床;

4月10日,给卢秀秀1000元零花钱;

5月21日,卢秀秀考驾照,给卢秀秀4000元;

6月29日,给卢秀秀3000元去云南参加哥哥婚礼;

8月18日,给卢秀秀5000元,拍婚纱照,拍照后,给卢秀秀400元吃饭;

8月29日,给卢秀秀购买手机一部3600元;

9月3日,吴昊送中秋节礼,烟酒礼品3980元,现金2000元;

10月7日,给卢秀秀2000元零花钱,后又给2000元;

10月11日,举行婚礼时,给卢秀秀四折礼8000元,背新人给2000元,给卢秀秀姐姐孩子见面礼600元,梳头礼600元,改口费2200元,上下车礼1200元,婚礼服4000元,又给卢秀秀1000元购买生活用品,自双方订婚后至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吴昊共计给付卢秀秀生活费6000元.10月18日,给卢秀秀5000元购买电脑;

11月4日,在朱集西矿,给卢秀秀剩余礼金5000元;

11月份,卢秀秀从其卡中取出13000元)和精神损失20000元. 卢秀秀辩称: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

1、吴昊、卢秀秀是经人介绍后双方自由恋爱,不属于草率结婚,吴昊、卢秀秀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

2、吴昊陈述不属实,卢秀秀没有不愿意与吴昊沟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婚后卢秀秀也尽到了家庭的责任,双方共同经营家庭;

3、吴昊陈述卢秀秀构成借婚姻骗取吴昊钱财,欺骗吴昊感情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彼此没有根本矛盾.卢秀秀于2015年4月15日外出打工,双方只是缺乏沟通,现在卢秀秀与吴昊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吴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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