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3-02-17

20 第四十九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分析,妥善处理. 第五十条 探放老空水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揭露老空未见积水的钻孔应当立即封堵. 第五十一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淹面;

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五章 矿井防治水技术

第一节 地表水防治 第五十二条 煤矿应当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历史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应当查明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第五十三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具备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在山区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第五十四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波及范围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煤层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如果威胁矿井安全,应当进行铺底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进行治理. 在井田内季节性沟谷下开采前,需对是否有洪水灌井的危险进行评价,开采应避开雨季,采后及时做好地面裂缝的填堵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淤塞河道、沟渠. 发现与煤矿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第五十六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者含水层的水涌入井下,封孔资料等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下料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第五十七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封堵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封堵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垂深大于20m处砌筑1座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砌筑厚度不低于1m的混凝土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封堵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位于斜坡、汇水区、河道附近的井口,充填距离应当适当加长.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或者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五十八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五十九条 煤矿应当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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