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3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浙环函〔2017〕15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计划的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简称 大气计划 ),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化源头治理,扎实推进 6+1 专项行动.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并完成国家下达任务,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80%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对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控制统调燃煤机组煤炭消费量,削减地方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等容量产能置换、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管理,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全省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3.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完成5248台燃煤小锅(窑)炉淘汰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4.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 冷、热、电 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 县县通 工程,全面推进甬台温、金丽温省级天然气管道工程.2017年底前,全年新增管道天然气通气县15个,全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全面落实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争取全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00万千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安监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5.充分利用外购电.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外来电基地的积极作用,实现年 外电入浙 规模保持稳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产品单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 热―电―冷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降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强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需符合国五标准;

2017年7月1日起,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进一步强化新车环保质量达标管理.优化在用车结构,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措施淘汰老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的实施奖励.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推进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开展实施,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监管,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0%、1.2%、40%、42%.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65%.完成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实施全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省内高速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力争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器快充站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杭州、宁波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000公里.加快公交优先战略,新增公交车辆1000辆,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1000个.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按照《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浙政办发〔2014〕160号),完成8台409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力争完成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推进电力绿色调度,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设施运行效率低的问题,推进煤电机组全工况脱硝.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完成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多炉一塔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 超低排放 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加强源头削减,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优化过程控制,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继续按规范要求推行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深化末端治理,以石化、化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力争全省2017年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4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制度.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