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3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业务手册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30日发布 目录前言1

一、受理范围

1

(一)申请内容

1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

二、适用对象

2

三、设定及办理依据

2

四、实施机构

3

五、许可人员

3

(一)受理人

3

(二)审查人

3

(三)决定人

4

六、批准条件

4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4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4

七、申请材料

5

八、办理时限

8

九、许可收费

8

十、许可证件

8 十

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8

(一)共同许可

8

(二)前置许可

9 十

二、 中介服务

9 十

三、指定培训

10 十

四、资质资格

10 十

五、许可办理

11

(一)申请

11 1.

收件

11 2.登记

11 3.收件凭证

11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11

(二)受理

11 1.受理审核

11 2.补正补齐材料

12 3.受理决定

12

(三)审查

12 1.审查时限

12 2.审查内容

12 3.审查实施

12 4.审查结论及处理.

13 5.审查报告

13

(四)决定公开

13

(五)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13 1.证件制作

13 2.证件送达

13 3.归档

13 十

六、许可服务

14

(一)许可咨询

14 1.咨询方式

14 2.咨询回复

14

(二)进程查询

14 十

七、事中事后监管

14

(一)随机抽查

14

(二)结果处理

14 十

八、投诉举报

14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流程图

15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表单及文书

16 附件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本(正、副本)

39 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怒江州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 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 立、改、废 情况和国家、省关于 放管服 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 本手册由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1月首次发布,由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编写和解释.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受理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怒江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3.企业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适用对象 依法取得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三、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项: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四、实施机构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接件受理.

(二)审查人 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该事项的业务审批员负责审查.

(三)决定人 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领导批示决定许可.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企业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提交的资质申报资料中体现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申请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及形式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换证 简单 变更 遗失补办 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 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 √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 √ √

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

8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9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

10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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