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02-11
关于印发《南京市粉煤灰品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11〕 559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粉煤灰品质的动态监管,保证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粉煤灰品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08〕440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粉煤灰品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粉煤灰品质的动态监管,保证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根据《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粉煤灰是指从电厂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主要应用于水泥、混凝土、砂浆、墙板等建筑材料和其它制品. 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生产、销售、使用中的品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粉煤灰品质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设的市综合利用粉煤灰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灰办")负责粉煤灰品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粉煤灰品质管理实行认定制度. 粉煤灰生产企业应申领《南京市粉煤灰品质管理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品质管理认定证书》),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应使用有《品质管理认定证书》企业的粉煤灰. 第六条 申领《品质管理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二)具备粉煤灰出厂检验能力;

(三)粉煤灰经市综灰办组织的委托抽样检验合格;

(四)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粉煤灰成品库,且库容不小于两天排灰量;

(五)配备除尘装置,符合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申领《品质管理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向市综灰办提交《南京市粉煤灰品质管理.认定证书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管理制度目录;

(三)具备粉煤灰出厂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市综灰办组织的粉煤灰抽样检验报告;

(五)粉煤灰生产和销售质量控制点网络图;

(六)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近期颗粒物排放浓度监测报告. 申领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市综灰办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颁发《品质管理认定证书》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品质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每年年检一次. 第九条 在《品质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上述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发生变化的,或企业因破产、歇业及其它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向市综灰办报告,由市综灰办调查核实后作出、重新办理或注销等处理决定.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领证企业粉煤灰品质的监督管理,通过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检等方式,督促领证企业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粉煤灰. 第十一条 领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灰办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品质管理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同时通知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停止使用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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