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31
新民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8〕55号 新民市东蛇山子乡丰源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05079745X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继成 地址:新民市东蛇山子镇本街 新民市东蛇山子乡丰源酒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新更换一台0.5吨生物质锅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安装调试.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位于新民市东蛇山子镇本街,新更换一台0.5吨生物质锅炉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安装调试.2018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宋大志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年11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55号)及《送达回证》为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建设 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 第1页共2页 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和后果.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属情节严重档(该项目情况分类列入报告表,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有群众上访).处罚幅度按投资额4%处以罚款.该项目总投资额陆万捌仟叁佰元,处贰仟伍佰伍拾贰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新民支行 户名:新民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1001520008058118888-001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环保局或者向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民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日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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