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3-02-01
附件3 常见问题解答 1.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6)委托代理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2.国外供货商成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前,供货商可以在系统内修改有关登记信息并提交新的电子申请,并在成功修改注册登记信息后立即向海关总署递交新的申请材料.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供货商不能在系统内再次提交申请,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撤回申请.对申请撤回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总署终止办理,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3.海关总署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是否有指定的ISO9001认证机构和办证机构? 答:海关总署未指定任何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工作的代理机构和ISO9001认证机构. 4.海关总署认可何种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香港地区企业如何办理公证?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企业如何办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 废物原料供货商出具以下几种文件的原件,则无需提供上述机构的公证文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誊本;

荷兰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

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 5.对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进行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 6.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 答: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中国允许进口废物种类,即列入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我司准备向中国大陆出口废钢轨,是否需要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答:一米以下的旧钢轨按照废物原料管理,需要办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8.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废物原料出口商是否算国外供货商? 答:国外供货商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可以是废物原料的收集、加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出口商,视为国外供货商. 9.是否只有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认证的国外供货商才可申请注册登记? 答: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很多,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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