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3-01-30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2015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一期锅炉脱硝处理设施已安装,未完成验收,二期锅炉脱硝处理设施未建.
2、二期锅炉脱硫处理设施废水经PH测试呈酸性.
3、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书.
4、炉渣堆放场"三防"措施不到位,危险废物储存间围堰未建;
5、污水处理设施存在较多软管并设有自来水冲洗管. 以上违法事实,依据有2015年6月30日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立即进行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存在环境违法事实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环境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或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4日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