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3-01-20
文件总页数:70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期终复审申请人: 公司名称: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胶厂南路1号 邮政编码:

255438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 案件联系人:王昊 联系

电话: 0533-7544873 传真: 0533-7699090 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公司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 邮政编码:

730060 负责人: 李家民 案件联系人:王晓雷 联系

电话: 0931-7930343 传真: 0931-7934927 公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公司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173号 邮政编码:

150056 负责人: 李纯 案件联系人:闫景金 联系

电话: 0451-55606090 传真: 0451-55606813 公司名称: 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号 邮政编码:

833600 法定代表人:徐文清 案件联系人:孟建军 联系

电话: 0992-3658012 传真: 0992-3655999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北广大厦1205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

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真: 010-82230598 电子

邮箱: gdp@bohenglaw.

com

网址: www.bohenglaw.com 确认书作为申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人的全权代理人,我们已经全部审阅了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及其附件,并代表申请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和资料,我们确认本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的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此正式提起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大陆注册律师: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签字)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签字) 蓝雄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签字)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目录前言9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9

二、 第一次期终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9

三、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10

四、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11

五、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11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12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12

(一)申请人、中国大陆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2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2

2、原审案件到第一次及本次复审的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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