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2-12-30
(2003)礼字第57号 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致意,并谨随照附上《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后,将对新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实行电子化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及填表说明将于近期另行通知.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三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 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 ,下同)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 退税 ).

三、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生活用燃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四、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的退税申报,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度(以发票开具日期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准)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写《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附送规定的退税凭证,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按对等原则进行审核登记签章并统一汇总后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购物品及劳务,可与下季度所购物品及劳务一并申报退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物品及劳务,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不予受理,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申报退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须由使(领)馆馆长或使(领)馆馆长授权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签字后,方才有效.授权的文件和签字式样,使(领)馆须提前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备案.

五、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须附送所购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普通发票的内容要按规定填写,须如实注明填开日期.如不能附送发票原件,应将发票原件复印一份,将原件与复印件同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 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后,将原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退给使(领)馆,复印件留用退税. 消费自来水、电、生活用燃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生活用燃气、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须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生活用燃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使(领)馆须附送物业公司开具的注明有自来水、电、生活用燃气、热水和暖气实际消费数量或供暖面积的发票.领事馆所在市的国家税务局须将自来水、电、生活用燃气、热力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以正式文件转送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征税税率,核定单位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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