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2-12-19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警示语和品名.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警示色: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采用橙红色.以下情况例外: 1)国家或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2)产品外壳为金属材料的;

3)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 b)警示语: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标有 爆炸品 字样.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例外. c)品名: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标注产品品名.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5.1.3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形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一最小计数单位表面应有品名、警示语标识;

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b)索类火工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一组完整的警示标识;

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c)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1.4 基本包装单元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b)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附录B规定要求的品名;

c)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警示语: 1)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的警示语: 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 ;

2)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语: 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 5.2 登记标识 5.2.1 登记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

5.2.2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各类产品的外表面上应有登记标识.各类雷管外壳上的登记标识应符合GA 441规定的要求;

b)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名称,可使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c)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 00~99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 01~12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 01~31 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

090428 表示;

d)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的字高、字间距,可根据产品的外形尺寸确定. 5.2.3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信息,生产日期应符合5.2.2c)的要求,字号可根据基本包装单元的外型尺寸确定;

b) 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

2)采用条形码标签时,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打印条码应位于标签的中上方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GA 441的要求;

3)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基本包装单元或一个管理批中至少应附有一个标签;

4)每个基本包装单元上至少应有一种电子标识;

5)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及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应通过防爆安全认证. 5.3 实施方法及要求 5.3.1 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实施应采用印刷、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等方法. 5.3.2 电子标识应附注在不易损坏、便于仪器识读的部位,其中条形码标签应粘贴在基本包装单元两个外侧面(相邻或相对方向),不应有污垢、破损等现象. 5.3.3 警示语应与产品表面或包装物表面有显著反差,登记标识目视清晰可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见表A. 表A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 序号 品名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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