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9-01

3 档案鉴定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销毁. 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苏州市档案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销毁档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并造具销毁清册 10% 1次/年 自查报告、现场检查

4 档案依法移交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及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

(一)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四)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五)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 撤销、合并、转制、破产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 苏州市档案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10% 1次/年 自查报告、现场检查

5 非国有档案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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