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9-01
3707810100801 行政许可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服务指南 青州市教育局发布 2015-10-10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3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4 1.

现场提交…4 2.获取收件凭证…4

(二)受理…5 1.材料补正…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5

(三)办理进程查询…5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5

(五)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6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6

四、表单填写…7

五、有关说明…7 附件1…8 附件2…9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编码:3707810100801

(二)实施机构:青州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三)申请主体: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受理地点:青州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潍教字[2011]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潍坊市中心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的通知》(潍教字[2012]65号)有关规定要求.

(六)办理条件 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面条件: 1.管理人员及师资.专职教师与管理人员的配备要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专(兼)职保安不少于3人. 2.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得租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场所办学.租用职业院校校舍举办培训的,需由职业院校出具《关于同意在**学院内部举办培训机构的证明》(附件5).严禁在地下室、仓库、违规建筑、宿舍楼内办学,办学场所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租赁期不少于3年. 3.办学资金.举办者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培训机构所有,资金使用受教育部门监管,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培训机构一经批准办学,注册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使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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