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9-01

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八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毕业、学位授予等事宜分别参照《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州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教学管理及毕业、学位授予的若干规定》和《苏州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我校为申请来校学习的留学生设立 苏州大学留学生奖学金 . 第二十条 我校接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并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类奖学金授予部门的要求,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

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告知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及所在学院(学部).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申请来我校学习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学习签证. 第三十五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申请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 学习 签证后,我校方可接收. 第三十六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苏州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苏州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七条 持 X1 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苏州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持普通护照但非 X 或 F 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苏州市公安局申请改签 X 字签证.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苏州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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