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9-01
苏州大学 苏大港澳台〔2017〕56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港澳台侨 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7年6月26日 苏州大学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 港澳台侨学生 )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含试读生、进修生、交换生等)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及华侨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到苏州大学就读. 第四条 学校按照 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 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 第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学校其他学生相同.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归口负责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侨本科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奖学金申请等工作;

教务部负责港澳台侨本科生的学籍、培养、转专业、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申请、入学、转学、培养、学分认定、质量评估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管理及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应重视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 招生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数量或比例.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侨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国家 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 ,成绩达到苏州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本科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学生参加国家 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 ,成绩达到苏州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进入学校研究生阶段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条 香港地区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 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成绩达到相应等级后,可以申请免试进入苏州大学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参加 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 ,成绩达到苏州大学免试入学标准的,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当年被录取的本科新生可以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免试进入苏州大学学习,学校择优录取. 以该方式申请入学者,需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以试读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一年级就读.第一年为试读期,课程成绩经认定基本合格者,第二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成正式本科生,直接进入二年级学习,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 第十三条 已获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苏州大学申请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期一年.试读期满,所修课程经认定基本合格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试读期所修学分有效.学生如需插入与原所学不同专业的,则视专业情况转入较低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所报考的专业以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学生除报考全日制各专业外,亦可报考各类合作办学项目,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音乐、体育、播音与主持人等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需参加学校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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