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30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财综字〔2013〕13号 苏价费字〔2013〕35号 关于公布《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截止2013年1月1日)》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2年7月)》的通知 (苏财综〔2012〕91号)要求,同时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及《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3年1月1日)》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及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 收费项目 )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13年1月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等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报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13年1月1日前,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权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3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取消或批准立项(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或单位向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报批申请,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转报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物价部门应依据新的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变更;

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涉及取消、变更收费项目的单位,清理缴销票据,违规资金要全额收缴财政.

六、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备案,由我市汇总后统一报省. 附件:1.《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3年 1月1日)》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附件1: 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3年1月1日) 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一外事

1 护照费 (1)护照 因公护照50元/本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苏价费字〔1993〕第100号、苏财综(93)115号 国家公布项目;

财综〔2012〕97号文规定,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护照加急 25-40元/本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苏价费字〔1993〕第100号、苏财综(93)115号,财预〔2003〕470号 国家公布项目;

财综〔2012〕97号文规定,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3)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 70-160元/本,每增加一国加收30元(赴上海签证)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苏价费〔1999〕42号、苏财综〔1999〕26号,财预〔2009〕79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 代办外国签证 二 物价

2 价格鉴证机构收费 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标准,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750元;

1-10万的,1000元;

其余按鉴定金额的1.4%-0.04%分档费率累进制计费;

机动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鉴证,可以按鉴证标的额的5%计费;

刑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

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 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10〕73号 国家项目名称为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三 教育

3 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号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苏府办〔2006〕65号,苏府办〔2006〕142号4义务教育收费 《义务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4〕7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1)服务性收费(住宿费、伙食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 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 苏价费〔2008〕288号、苏价费〔2010〕336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寄宿、住宿费 (2)代收费,范围为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城市中小学及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 苏价费〔2010〕336号5普通高中收费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301号、苏财综〔2009〕49号,苏价费〔2011〕115号、苏财综〔2011〕8号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1)学费 省级重点中学850元、市级重点中学650元、一般普通高中500元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 国家公布项目 (2)服务性收费(包括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住宿费100元/学期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价费〔2010〕336号 国家公布项目;

苏教财〔2007〕30号、苏价费字〔2007〕154号、苏财综字〔2007〕32号(3)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 由各市、县制定 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苏价费〔2010〕336号(4)择校费 苏南、苏中地区不超过3万元、苏北地区不超过2.5万元 苏教财〔2003〕39号、苏财综〔2003〕56号、苏价费〔2003〕153号,苏教财〔2004〕53号、苏财综〔2004〕90号、苏价费〔2004〕316号6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4〕158号、苏财综〔2004〕42号,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综〔2004〕50号,苏价费〔2004〕192号、苏财综〔2004〕60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 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1)职业高中 学费 800-1200元/学期 国家公布项目 住宿费 120元/学期 国家公布项目 代办费 按实收取 实习材料费 由各市物价部门核定 (2)中等专业学校 学费 2100-3100元/学年 国家公布项目 住宿费 400元/学年 国家公布项目 代办费 按实收取 实习材料费 由各市物价部门核定 (3)中专校举办的夜中专、函授收费 1000-3500元/学年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 函大、夜大培训费 .参照成人中专校收费 (4)电视中专校收费 2100-3100元/学年 参照普通中专校收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的,可按每生不超过180元内双方协商提取学费标准 (5)中专校举办的

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 2200-6800元/学年,可上下浮动15% 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7 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专校收费 成人教育业余和函授形式高起专、专升本按实际学习时间计收费用.实际学习时间为两年半的,其收费按两年半计收,收费标准仍按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文件执行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价费〔2011〕379号 民办普通高校成人教育收费由学校自定,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1)成人高校 学费 全脱产本科3400-4800元/学年、专科3100-4500,半脱产本科2000-3200元/学年、专科1700-2800元/学年,国家 211工程 和示范院校可上浮10% 住宿费 500-1500元/学年 (2)成人中专校 学费 1000-3500元/学年 住宿费 400元/学年 (3)函授类学费 本科2000-3200元/学年、专科1700-2800元/学年、中专1000-1800元/学年 (4)普通高校、中专校举办的夜大学、夜中专学费 参照成人教育学费标准收费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 函大、夜大培训费 .参照成人高校、中专校业余、半脱产学费标准收费 (5)各级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学费 参照成人教育学费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5〕1814号,苏价费〔2005〕311号、苏财综〔2005〕80号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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