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8-31 |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
(四)《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5〕45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三)需购买排污权的项目已按要求取得了排污权.
八、禁止性要求
(一)建设项目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二)建设项目建成后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
(三)未按要求取得排污权.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报表(纸质档一份及电子档),电子表要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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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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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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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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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企业购买排污权所取得的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复印件),服务行业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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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水排放口规范资料、污水排放的具体路线和最终去向平面图.
十、申请接收 接收地点: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
电话:023-41419320 十
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 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
(三)审查 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人员对申请资料、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四)决定 分管领导审批,出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十
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五、审批结果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十
六、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
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