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8-30
龙办〔2019〕35号 龙溪街道关于印发生猪肉食市场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现将《龙溪街道生猪肉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溪街道办事处 2019年4月28日 龙溪街道生猪肉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溪街道辖区内对生猪产品的采购、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生猪产品的销售及流通规范 第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采购、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须经龙溪生猪肉食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生猪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执照. 第五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采购生猪产品.其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具有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销售票据,票货相符,随货同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公示生猪产品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六条 生猪产品的流通实行规范化管理,进入异地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报验工作. 第七条 市场业主或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验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杜绝不合格肉品进入市场. 第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一、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二、异地进入未按规定办理报验手续的;

三、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第九条 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来源不清、掺杂、掺假的生猪产品,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市场业主或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进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志和签章,并对进场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凭有关购货凭证向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市场业主或市场经营者的生猪产品销售台位须经生猪领导小组根据合理分配核定数量和定区发放,不得随意乱摆乱卖.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到异地销售生猪产品,应携带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其他有效凭证,到进入畜牧防疫部门指定的报验点报验,并由动物检疫员进行抽检,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在准入地市场销售.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货证(章)不符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货票不符、产品来源不清、掺杂掺假的,由生猪领导小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从非法渠道采购生猪产品的,由生猪领导小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未在规定地点销售或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生猪产品的,由生猪领导小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市场业主和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多次违规行为记录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猪领导小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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