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8-30
路教教〔2018〕19号 路桥区民工子弟学校达标评估管理实施方案 各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工子弟学校健康发展,加强规范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保障教育公平,推进省标准化学校建设,加快我区教育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精神,同时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浙教办技〔2012〕6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需要及民工子弟学校的实际状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 经区教育局审批的区内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可申请路桥区达标学校和基本达标学校的评估(以下简称达标评估);

区教育局同意筹办的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可申请上述学校的预评估.

三、评估认定 区达标学校、基本达标学校评估,按办学方向、办学条件、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后勤保障等六个方面共58项标准进行考核(附件1).各校按达标评估指标整理好资料,并填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达标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区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认定采用过程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每年4月底前认定一次.复评时达不到相应达标评估标准的,取消该学校达标评估荣誉.过程管理以各相关部门与镇(街道)、区教育局各职能科室、阳光教育集团理事会和区民工子弟学校督学的日常检查情况为主.

四、结果运用

(一)年检挂钩 达标评估认定结果作为年检的重要参考依据.认定为相应达标评估学校(包括预评估)在认定之后当年度内办学质量稳定,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年检直接认定为合格;

未能通过基本达标评估的学校,年检结果最高只能认定为基本合格;

若连续两年未通过基本达标评估的学校,责令其停止招生.

(二)创优奖补 根据《路桥区民办学校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路政发〔2016〕138号)精神,各校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建立对公账户,财政奖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在保证教师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可用于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购买和师资培训等. 学校新评为省标准化学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新评为区达标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区达标学校再被评为省标准化学校的,补奖15万元);

被评为区基本达标学校的,不予以奖励.

(三)优先租用闲置校舍 原公办学校的闲置校舍优先面向认定为达标学校的民工子弟学校公开招租.认定为省标准化学校的民工子弟学校,按中标价的30%收取租金;

认定为区达标学校的民工子弟学校,按中标价的60%收取租金;

认定为区基本达标学校的民工子弟学校,按中标价收取租金.

五、奖补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

(一)申报条件:当年被评为区达标学校.

(二)申报时间:列入奖补范围的学校,须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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