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30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审查材料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应当向县安监局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岗位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各项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安全经营承诺书;

(七)审批证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临时)或1年(常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审批收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微山县安监局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岗位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1)安监局接收.微山县安监局,地址: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6号,联系

电话:0537―8253776 (2)信函接收.微山县安监局,地址: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6号,联系

电话:0537―825377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 3.编号 (1)申请人在安监局提交申请的,安监局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安监局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县安监局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安监局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县安监局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安监局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县安监局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安监局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安监局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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