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29

(五)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以前未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奖励或补助.以前获得过国家、省或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金支持的企业申报新项目,必须附以前项目的竣工验收材料;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中,优先安排省、市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能够在当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节能减排能力项目、主要关键设备由我市企业生产制造的项目.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项目主要支持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主要耗能设备(锅炉、空调系统、电梯系统、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等.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主要对我市新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进行奖励. 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市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更新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实施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计划,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节能减排项目评审,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等.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九条 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执行以下标准: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计算;

(二)建筑节能、低碳交通、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等示范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的贷款情况贴息;

(三)市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对财政全供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项目全额补助,其他财政差额供应单位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新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节能服务体系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给予奖励;

(六)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的贷款情况贴息奖励;

(七)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每削减1吨二氧化碳当量奖励50元;

(八)污染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的贷款情况贴息奖励;

每个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奖励、贴息或补助项目不超过1个,奖励(贴息、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确定年度项目申报重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紧紧围绕实现 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标和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于每年五月份共同印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编报项目简介.对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六月份汇总上报.市级公共机构项目由市事管局汇总报送.

(三)项目审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并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年度资金规模和重点使用方向,初步确定项目名单、项目建设内容等,并按程序通知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知发出30个工作日编制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

(四)下达项目计划和安排资金.根据评审结果、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和补助标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拟定补助项目的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投入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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