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8-27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工商处字〔2017〕3号 当事人:李亚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茂名兴华炉具经营部,注册号:440901600133794;

经营场所:茂名市油城三路汽车总站商业走廊;

注册日期:2003年02月11日;

经营范围:零售:钢瓶、炉具、热水器及家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流通领域家用电器质量监测抽样检验结果,本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李亚妹(茂名兴华炉具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标称"中山市澳卡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D12-A)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 2016年12月,当事人以200元/台的价格购进标称"中山市澳卡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D12-A)3台.以250元/台的价格销售1台.2017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抽样人员对上述家用热水器进行抽样送检,其中1台抽样送检,1台留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上述家用热水器的热水产率、热负荷偏差、热效率不符合GB 6932-

2001、GB 20665-2006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06月22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留样的上述家用热水器实施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货值750元,取得销售收入250元.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抽样和检查情况;

(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D12-A)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事实;

(三)当事人确认的经营场所及商品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家用燃气热快速水器(型号:JSD12-A)有实物、经营场所的事实;

(四)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各1份,证实当事人不合格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D12-A)1台被我局扣押在案的事实;

(五) 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D12-A)不合格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盖印确认.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属《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 第

(一)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所列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茂工商处告字[2017]2-03号),书面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没收标称"中山市澳卡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JSD12-A)1台;

没收销售收入250元,上缴国库;

四、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领取《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