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8-27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目录目录2总则1《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

二、城市主干道路

1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1

四、住宅

1

五、农林业

1

六、黄金

2

七、煤炭

2

八、石化化工

2

九、钢铁

2

十、有色金属

2 十

一、建材

3 十

二、轻工

3 十

三、纺织

3 十

四、其他项目

3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1

一、农林业

1

二、煤炭

1

三、电力

2

四、石化化工

2

五、信息产业

6

六、钢铁

6

七、有色金属

9

八、黄金

10

九、建材

10

十、医药

12 十

一、机械

13 十

二、轻工

19 十

三、纺织

22 十

四、烟草

24 十

五、消防

24 十

六、民爆产品

25 十

七、船舶

26 十

八、印刷

27 十

九、铁路

29 二

十、其他

29 总则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特制定《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第2条 本目录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3条 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4条 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5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以及目录发布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的相关修改决定,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6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第7条在《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发布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增补本等形式及时修订目录. 第8条 《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 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

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六、黄金 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矿石20万吨 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七、煤炭 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炭项目 石化化工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染料项目 钢铁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炼油、炼焦以及排放污水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 有色金属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以及通榆河

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 建材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玻璃项目 轻工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太湖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项目 纺织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内,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内以及通榆河

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项目 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农林业 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松脂初加工项目 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二、煤炭 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5.国有煤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6.既无降硫措施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7.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8. 6AM、ΦM-2.

5、PA-3型煤用浮选机 9.PB

2、PB

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10.PG-27 型真空过滤机 11.X-1型厢式压滤机 12.ZY

2、ZY3型液压支架 13.木支架、摩擦支架 14.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三、电力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气机组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四、石化化工 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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