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8-29
莆市安监〔2016〕61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经信局、卫计局、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危险物品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和省安监局、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 41号)精神,市安监局、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制定了《莆田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安监局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环保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27日 莆田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危险物品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号)和省安监局、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41号),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 一体化 监管改革工作,特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危险物品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意见的精神,通过改革创新,整合共享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流通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各个环节管理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信息平台,构建职责明晰、责任落实、资源共享、协作一体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

二、工作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结合我市危险物品 一体化 监管改革工作实际需要,危险化学品类项目各成员单位(安监、经信、卫计、公安、消防、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工商和质监)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作职责,完成 一体化 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 根据危险物品 一体化 监管信息平台的框架总体需求,牵头负责汇总归并各成员单位建设标准、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明细表;

适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

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负责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纳入许可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经信部门 依法负责农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卫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公安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消防部门 负责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六)环保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七)住建部门 负责城市供水(使用氯气,其中仙游县、荔城区由水务局负责)、城镇燃气等安全监管工作.

(八)城乡规划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许可.

(九)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市场的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港口管理部门 负责新改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依职责分工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的安全监管;

(十一)工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二)质监部门 配合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一体化监管信息系统 对需要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类项目的建设标准,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梳理后报牵头单位,按照 就高不就低 原则归类汇总,对外公布.各成员单位新颁布或修订的标准,要及时提供给牵头单位进行修改汇总.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梳理,应及时将已有的信息平台系统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相关情况汇总,并提供可对接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资源联通共享.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相关需求,采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数据,构建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信息系统,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提供信息化辅助手段,同时向企业开放信息共享服务.

(二)规范硝酸铵、剧毒化学品等流向监管 深刻汲取天津港 8・12 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依靠信息化手段加强硝酸铵、易制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流向监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的硝酸铵、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的数量和流向,加强硝酸铵、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企业可通过 一体化 监管信息系统,比对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环节登记查验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行监督.

(三)建立一体化监督检查机制 归并汇总各责任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检查事项、内容,分类细化检查清单,各成员单位分类对照检查清单组织检查.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问题,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实现联动监管.牵头单位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随机抽查或全面督查.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归口通报相关责任单位查处,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涉及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线索的,由首接部门做好受理登记,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

属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核查,不得推诿扯皮.对受理或由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定职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好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改革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总结,查找危险化学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全面推动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

(二)深化专项治理,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 六个专项治理 视频会议的动员部署,按照《关于印发莆田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安监〔2016〕37号)要求,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清理整顿,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依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改革措施.要全面理清危险化学品类项目的监管任务、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工作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定期会商,及时沟通、解决改革工作遇到的问题,按照序时进度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四)不断总结完善,提升监管水平.要不断总结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改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 一体化 监管平台,强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建设标准 2.城市燃气企业建站标准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表(通用) 4.硝酸铵企业安全检查表 5.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检查表 6.城市供水企业(用氯)安全检查表 7.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检查表 8.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检查表 9.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检查表 10.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表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建设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要求 依据 备注

一、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1 企业的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应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城乡规划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正)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 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要求.

4 生产企业总体布局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距离、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60-2008第4.1.9(见附表1)、4.2.12的要求.

5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二、工艺设备管理

7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应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正)

8 禁止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10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11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2 应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3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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