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8-28
安庆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公复字(2015)4号 申请人:黄小明,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6007141816,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三元村小塥组014号,职业:个体手机贴膜.

被申请人: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曹金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安公(南门)行终止决字【2014】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自己受伤有证据证明是方红推倒所致,被申请人是偏向性执法;

且轻伤应构成刑事案件,被申请人按行政案件办理是错误的,应当继续调查,追究方红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其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合法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9时30分许,黄小明、方红在迎江区人民路电信公司营业厅门口分别摆摊做手机贴膜生意,双方因摊位摆放位置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掀翻对方摆手机贴膜的桌子等物品,纠纷过程中,黄小明摔倒致左手手腕骨折,目前黄小明的伤情尚未进行鉴定,不能确定是否构成轻伤.当事人黄小明向迎江分局大南门派出所报警称自己在纠纷过程中被方红在背后用力推了一把,致使自己趴倒在地,因此造成左手手腕骨折.当事人方红陈述黄小明左手受伤是黄小明在弯腰掀方红放手机套子的木板时因用力过猛而自行摔倒在地所造成的.迎江分局大南门派出所通过调查取得了双方当事人即黄小明、方红的陈述以及八份证人证言的证据,证明该案当事人虽有相互拉拽行为,但当事人黄小明左手腕受伤不是外力所致,系其自己摔倒所造成,该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迎江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决定对该案终止调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通过调查取得的现有证据,证明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依法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安公(南门)行终止决字【2014】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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