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12-24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 武科大学[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严治校,立德树人,教育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良校风和学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12个月,对临近毕业的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6个月(均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

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

留校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和资助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推优入团、入党资格和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资格;

(三)如已领取校内外奖学金、资助金或获得荣誉称号的,追回当年奖学金、资助金,取消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

(四)学位授予按武汉科技大学有关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八)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九)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加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的,或有其他弄虚造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网络资料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学习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

6、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金额较大者.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的,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受伤害者的医疗、营养、护理等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藏匿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违规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举报或帮助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掩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赌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聚众赌博、赌资赌物较大或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含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试等所有考核环节),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考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2、私自变动考场座次,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3、闭卷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到监考老师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4、考试证件不按要求放在桌面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

5、考试时不按要求摆放试卷及答题纸,尚未构成考试舞弊的;

6、超过考试时间不交考卷的;

7、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试卷、提示他人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9、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后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舞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夹(携)带考试内容以及在身体部位、考场桌面等涂写考试课程内容的文字或公式;

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的;

2、偷看抄袭邻座考卷、稿纸,或将考卷、稿纸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3、考试中,以口头、手势、纸条、计算器等方式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4、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

5、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的;

6、考试前私自交换A、B卷的;

7、在闭卷考试中,将事先存储有考试信息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考场,未主动上交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舞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互换姓名舞弊的;

2、篡改偷换他人试卷进行舞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取或传递信息舞弊的;

4、携带无线耳机等专用舞弊工具进入考场,未主动上交被查出的;

5、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篡改考试成绩的;

6、策划、组织团伙舞弊的;

考场内外舞弊或串通舞弊的;

7、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9、其它舞弊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它与教学相关的违纪或舞弊行为处理:

1、疏通或胁迫教师阅卷送分及无理更改考试成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者以其它方式舞弊或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舞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考试舞弊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再次发生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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