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12-27
越环罚〔2018〕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惠隆德美食店(经营者:刘伟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昌兴街51号首层 2018年3月22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惠隆德美食店对外经营餐饮项目,厨房设置1台单头炒炉、1台煤气炉和1台煮炉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产生的油烟废气未经处理引至楼顶排放,没有设置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2018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越环听告〔2018〕33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3月22日检查后已进行整改,已撤除炒炉.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未按要求设置油烟净化设施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适当减少罚款.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拒不整改的,将承担被责令停业整治的法律责任.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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