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12-27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项目名称: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五B六B地块) 编制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制时间: 2019年6月 6日 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五B六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五B六B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规〔2018〕1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北际路二轻构件片区一期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五B六B地块)地块位于北际路30号、32号,地处江北大道以北、北际路以西地段,南至江北大道,西至永和路,东至北际路.土地级别工业二级,住宅二级,商业二级. 经调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9.06亩;

被征收房屋总面积:42607.0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36872.84O,非住宅面积:5734.17O.涉及被征收单位1个(公租房27户),被征收个人产权户506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北际路30号、32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 蓝线图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北际路

30、32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现场征收办公室(地址:北际路9号(多丽电器对面) 咨询

电话:3151360)或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联系方式:0771-2236615).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南宁市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

八、

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对该房屋视同已房改给予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点第

(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 (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

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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