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8-02
皖质办发〔2018〕4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本)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纤检局: 为了适应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需要,依据2017年以来新制订、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省局对2017年发布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2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8年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主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既有本基准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二章 产品质量法规裁量基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一)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二)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下;

(二)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

(二)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且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二)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二)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三)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高等级和档次的产品;

(四)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二)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三)以此产品冒充彼产品,或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四)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虽冒充相近等级的高等级产品但不能满足特定需求的.

(五)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

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二)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二)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三)属于高耗能的.

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产品尚未售出的;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未造成实际损害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产品已经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有毒有害的;

(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实际损害的.

三、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货值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四)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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