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12-2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幅度 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3000元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500元至1000元/人 情节较重 1000元至1500元/人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情节严重 1500元至2000元/人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轻 500元至1000元/人 情节较重 1000元至1500元/人 情节严重 1500元至2000元/人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2000元至8000元 情节较重 8000元至14000元 情节严重 14000元至20000元5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挪用教育经费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情节较轻 20000元至30000元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情节较重 30000元至40000元 情节严重 40000元至50000元6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发布、未按比例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未经确认招聘其他人员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情节较轻 10000元至14000元 情节较重 14000元至17000元 情节严重 17000元至20000元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8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9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注:《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广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100元至200元/人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情节较重 200元至250元/人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情节严重 250元至300元/人10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11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200元至300元 情节较重 300元至400元 情节严重 400元至500元12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没有违 法所得 情节较轻 1000元至1400元 情节较重 1400元至1700元 情节严重 1700元至2000元 有违法 所得 情节较轻 1倍至2倍 情节较重 2倍至2.

5倍 情节严重 2.5倍至3倍13 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警告,责令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14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3000元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高温津贴

15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2000元至5000元 情节较重 5000元至8000元 情节严重 8000元至10000元16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500元至1000元 情节较重 1000元至1500元 情节严重 1500元至2000元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情节较轻 100元至300元/人 情节较重 300元至400元/人 情节严重 400元至500元/人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8 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

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情节较轻 1000元至3000元/人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人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1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1倍至2倍,对责任人员500元至1500元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2倍至2.5倍,对责任人员1500元至25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2.5倍至3倍,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3000元20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